一、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
二、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最低468元,最高850元。
三、用人单位如何办理退工退档?
答:(用人单位)填写职工退工登记表及职工档案清单,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审核盖章——接收档案——发放退工通知单等——(经办机构)输入计算机并减员——(用人单位)告知职工本人办理结果及权利。
注: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单位所在地劳动所办理。
四、用人单位办理退工退档时应携带哪些资料?
答:用人单位需填写职工退工登记表,提供职工全部档案材料。退工原因若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破产”、“转制”等,用人单位须提供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凭证(复印件)并经职工签名后加盖公章;若为“合同到期”,则须提供到期合同文本。如有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候来办理退工退档?
答: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携全部材料至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退工手续,如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造成职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应注意的事项?
答: 失业人员本人应在每月15-22号(休息日除外)到户口所在地管理区(劳动所)报到签名,逾期不签,将被视作自动放弃。如确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到镇、管理区(劳动所)或经办机构说明情况,申请延期领取。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哪些其他待遇?
答:1)门诊医疗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金标准的10%计算,按月与失业金同时发放给失业人员包干使用。
2)住院医疗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患病住院,如未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可给予50%的补助。医疗补助费的领取均须自发生日起90天内,经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医疗保险机构核定后,方可享受,且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金总额的4倍。计划外生育或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所发生致病致残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等证件,到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如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后,其家属可向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如自主创业,可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及全部证件复印件,到经办机构填表提出申请,将尚未领取的失业金和门诊医疗费一次性领取,作为自谋职业的扶持资金。
八、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失业后如何领取失业金?
参保人员失业后如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由本人自主选择在本市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回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和应享受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选择在本市享受待遇的,凭《暂住证》、“退工通知单”到市职业介绍中心二楼大厅领取《就业登记证》,由本人持《就业登记证》、《暂住证》到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经办机构将确保其失业金的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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